合肥市9月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与修改
一、对原《答疑》第4条第3款进行补充,内容如下:
(一)申报的业绩为省住建厅系统已竣工验收的业绩。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心”或安徽省住建厅“项目查询”端口,能够查询到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担任过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且该业绩在“查询中心”或“项目查询”端口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信息完整、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不再发函核查业绩,直接予以认可。
(二)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属地为省外的,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业绩信息为准。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3项信息的数据等级需为C级及以上,且能体现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中备注相关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不予认可。
(三)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属地为省内的,且为我局之前未认定通过的业绩,原则上需梳理相关业绩信息并函询业绩所在地的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非建筑工程、市*公用工程类业绩,也可函询相关业绩的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等。
(四)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或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认定时,必须上传相关业绩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未提供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予认可。
二、对原《答疑》第4条第4款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新办)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其技术负责人需聘用在申报单位满1个月(聘用在省住建厅系统、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
(二)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仍需满足“技术负责人需聘用制该单位满足3个月(聘用在省住建厅系统、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的要求。
修改依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第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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